法律上,政府信息披露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过程中,通过法律形式和程序,主动向公众或者申请向特定的个人或者组织披露政府信息的制度。这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上理解。
广义上,政府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事务披露,二是信息披露;狭义上,政府信息披露主要是指政府事务披露。政府事务披露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披露其行政事务,强调行政机关披露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工作制度层面的披露。从广义上讲,政府信息披露的内涵和扩展远远超过政府事务披露。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披露,还要求政府披露其他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