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词、视听材料等,录音材料属于一种视听材料证据。根据法律规定,证据的获取必须合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核实,作为确定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未经对方同意,录音也可以作为证据,除非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从以上规定看,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要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