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这两种侵权的对象是不同的。虽然这两种犯罪都侵犯了公共财产权,但侵权程度不同,社会危害也不同。贪污罪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入、处罚等全部权力,挪用公共财产罪只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入权。
第二,两者的主观故意内容是不同的。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不准备归还;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和使用公款,计划以后归还。判断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腐败,应当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确定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第三,两者的行为方式是不同的。腐败犯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侵权、盗窃、欺诈等方式将公共财产视为自己的财产。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修改、伪造文件、账户等手段,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发现公共财产被非法侵占;挪用公共资金的行为表现为未经授权决定使用公共资金,虽然有时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使用侵权、盗窃、欺诈手段。在挪用公共资金的情况下,行为人通常会在账户上留下痕迹,甚至会留下贷款凭证,没有平账行为,所以通过会计可以发现公共资金被挪用的事实。
1.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