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8号)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件(以下简称房地产转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贵公司不是纳税人,不能缴纳土地增值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224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的纳税人。房屋所有权、承担契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贵公司应当缴纳契税。根据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贵公司可到土地所在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查询。
3.税土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7号)第四条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0.5元至10元;
2)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3).小城市0.3元至6元注意: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