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乡镇建设共同设施。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收回土地使用权也会损害农民的利益。因此,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当给予农民相关的经济补偿。这样就不会引起各种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