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服从国家主权。国家在主权范围内保留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和征用出让土地的公共利益权。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一种相对完整的产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本质是国家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将国有土地以约定的面积、价格、使用寿命、使用和其他条件占有、使用、经营和管理土地使用者。由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具有物权所包含的基本权利,即占有权、一般使用权、收入权和一定程度的处置权,是除土地所有权外的相对完整的物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体是政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转让人。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组织、协调、审查、审批和转让计划的具体实施,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等交易活动的审计和所有权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象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不能转让,土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设施也不能转让。

相关法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