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地产权70年,工业用地产权50年。
1.土地使用权是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没有土地所有权就没有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的目的是获得土地使用价值,从土地利用活动中获得经济利益或为其他活动提供空间。
3.土地使用权是对土地的直接占有.控制权和一定范围内的处置权。
4.土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一方面,土地使用权人只要依法使用土地,就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包括不受土地所有人的干涉。另一方面,虽然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但一般期限相对较长。例如,农民集体拥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为3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高期限为70年,工业用地50年。
5.土地使用权一般仅限于地面。地表和地下的一定空间范围。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下矿山、文物、埋藏物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人不能认为上述财产有权,因为他们有权使用土地。
6.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土地资源的利用不仅是权利人自身权利的行使,也是其他社会成员生存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