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法官:文号:XX县人民法院原告潘某某,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某民,男,55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县XX镇某庄行政村第二村民组。负责人刘,组长。委托代理人XXX,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生,男,是刘的丈夫。第三人朱某某,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潘某某诉被告XX县XX镇**民族团体(以下简称红花某庄二组)和第三人朱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原告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民,被告红花某庄二组负责人刘某红及其委托代理人胡XX.李某生,第三人朱某某出庭参加诉讼。

这个案子现在已经结束了。原告表示,本案涉及第三方承包的部分土地是2003年由村庄和小组分配给原告的应分土地,并由原告经营和种植。2009年农历3月,当第三人想在原告种植的土地上种树时,原告知道被告以每亩50元的价格将包括原告在内的120亩土地承包给了第三人。被告既没有通知原告是否行使优先承包权,也没有按照法律秩序行使承包权。其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2008年11月1日要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和第三人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原告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原告的诉讼与事实不一致。本案有争议的土地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合同。现在原告的土地被强行占用,第三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3.当被告向第三人签订争议土地时,村民代表提前承包。党员代表召开会议研究,并宣布该行为。第三人合同土地是合法取得的。原告说,侵犯其优先承包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既没有与村里签订合同,也没有支付合同费。综上所述,原告没有主体资格,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或者诉讼请求。第三人表示,第三人与村里签订的土地合同合法有效。在签订合同时,村里宣传了,没有人提出异议。原告没有理由说合同无效,并同意被告的辩护意见。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1。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为证明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2.宁xx。彭xx有一份书面证词,证明原告种植的土地是2003年由村里分配给原告和其他17人的土地。3.李xx面对面证词,证明被告在承包海滩时根本没有宣传,也没有召开会议。4.XX某庄第二组的一些村民集体签署了一份,以证明被告在承包土地时没有召开任何会议。没有宣传。5.证人宁xx出庭作证,证明原告目前耕种的有争议的土地是2003年村里分配给原告的土地。6.证人李xx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承包给第三人的土地没有由村民代表召开会议。7.证人潘xx出庭作证词,证明被告在承包土地时没有让小组开会议,群众也不愿意让小组开会议。8.证人李xx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竞争,第二组村民对此一无所知。

9.证人潘xx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承包给第三方朱的120亩土地没有开会,也没有竞争。10.证人李xx出庭作证,证明证人李在被告的宣传上签字,只证明被告承包了其他50或60亩土地,不包括第三方朱承包的120亩土地。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潘xx等17人联合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提供的第四组证据不能使用,部分人为占用朱承包土地,部分人为不在家,部分人为被欺骗签字。宣传一份,证明被告承包给第三方土地前宣传,并召开代表大会,程序合法有效。视听材料,证明被告承包土地已宣传;②206年,土地改造后没有分配给任何人。证人王xx出庭作证,证明2006年县政府在整治争议土地时没有将土地收回给任何人。

第三人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原被告和第三人在法庭上质证上述证据后,法院确认其有效性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本身记录的内容为有效证据;证据2.3为书面证词,其中宁xx已出庭作证,以出庭证词证明的内容为准。彭xx。李xx没有出庭,也没有接受当事人的询问。这两种证据都没有证明效力;证据4的形式是非法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5为孤立证据,证明效力低;证据6.7.8.9证明的内容既成立,也不能确认被告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证据10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没有证明效力。被告提供的证据1的形式是非法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2.3.4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相关性特征是有效的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审判中当事人的陈述,法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的事实:被告和第三人于2008年11月1日签订的土地合同,涉及的120亩土地位置为:XX镇某庄行政村机械灌溉站北河以南,河北东西路以南,土地类型为荒滩和坑坑洼洼的水面荒地。合同前,被告红花某庄第二组征求部分党员。在此基础上,发包土地的位置、合同期限。合同价格和合同方式已公布。宣传的第四项涉及被告和第三人在本案中签订土地合同的位置。内容为:第二组剩余的荒地可以全部收回。自1999年调整土地以来,第二组剩余土地将根据村组党员代表的意见支付,否则后果将自行承担。机关站北水面洼地和第二组东两个坑塘每亩50元;报名时间为:10月28日至10月28日至10月28日,农民相互通知。特此宣传。宣传贴在二组村民李某钢家的屋山上。

宣传结束后,被告和第三人于2008年11月1日签订了上述120亩海滩和水面洼地的合同。然而,当第三人管理签订土地合同的土地时,他们被原告潘挡住了。潘说,2003年,一些土地被村组分配给17人。因此,争议被起诉我院。法院认为,2008年11月1日被告红花某庄第二组与第三人朱某某签订的土地合同涉及的土地类型为海滩和水面洼地。合同方式不适用于中国《农村土地合同法》第二章《家庭合同》规定的内容,而应适用于第三章《其他方式合同》规定的内容,即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不适合家庭合同的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合同的,适用本章规定的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合同费用由公开招标、招标确定;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由双方同意。根据上述两份合同的规定,村民小组承包海滩荒地,只要双方签订合同、合同费、合同期限等权利义务,就不必要的法律程序。

在本案中,被告红花庄二组与第三人朱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符合公开协商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前,XX庄二组公布了要承包的土地。公示后,原告未与村民组签订合同,也未支付合同费,无法确定XX庄二组侵犯其优先承包权。因此,原告要求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理由是被告与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程序,侵犯了其优先承包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潘承担。不服本判决的,可以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对方提出上诉,并按照中级人民法院的格式提出上诉。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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