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征地补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将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调整通知如下:
1.耕地村级补偿资金为:一级区8.5万元/亩.二级区7.6万元/亩.三级区4.2万元/亩。非耕地村级补偿资金减半计算。
2.耕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收耕地绿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一级区2.8万元/亩。二级区2.4万元/亩。三级区2.4万元/亩。非耕地绿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减半计算。绿苗和地上附着物按上述包干价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实际赔偿。
3.征地调整资金标准。征地调整资金标准为:各级区域均为2万元/亩。50%的征地调整专项资金由镇(街)财政专项管理,50%由村集体管理,用于平衡征地过程中的征地经济补偿。处理征地遗留问题和预支征地补偿。征地调整资金按区域分区筹集,纳入征地成本。
《土地管理法》第46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