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行为,在土地使用者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或者将土地使用权免费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需要用户支付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费用,而是经国家批准的国有土地的免费使用。但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户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使用期限没有限制。虽然没有免费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但由于土地使用者的迁移。解散。撤销。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土地使用的,国家应当免费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法转让。由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可以免费收回,并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件属于国家,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

3.以分配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实需要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4.转让。租赁。抵押贷款的限制性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般不得转让。租赁。抵押贷款,但符合法律条件的,也可以转让。租赁。抵押贷款: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明,地上建筑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转让并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或转让。租赁。抵押贷款所得的收入应当抵消转让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租赁。抵押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相应的罚款。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54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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