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后,如果国家需要收回土地,必须与地上建筑一起收回,那么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土地使用权到期,房地产还没有到报废年限,那么该怎么办。有两种解决方案:
1.延长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房屋所有人可以联合提出,支付土地出让金,低于类似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额。
2.根据规划需要,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应当对业主进行相应的补偿,并以类似的拆迁安置方式解决。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