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存款。信用卡查询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及的银行存款问题,应注意两个问题:(1)法院判决分割现有银行存款余额;(2)在诉讼过程中或起诉前转移的存款应为赔偿诉讼。因此,在转移对方的银行存款时,应调查存款余额和一定期限内的存款和取款明细两个方面。一般来说,对方的银行存款当事人或律师不能直接向银行申请查询,律师只能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直接向银行申请。法院接受申请的前提是必须提供对方的具体开户银行名称和银行账户。为此,当事人和律师应该做的是查询对方的银行账户。
2.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一方的工资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主要原因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基于现有财产。因此,查询对方的工资往往是衡量对方应承担的赡养费的标准。在查询对方的工资收入信息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目前大多数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银行工资账户中的资金往往超过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因此,除了要求对方单位出具工资收据证明外,还应要求提供支付工资的银行账户;(2)婚姻期间获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查询工资收据时,可共同要求支付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3)另一方的辞职经济补偿(买断年限)与一般意义上的工资收入不同,与身份严格。关系密切,子方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一般来说,股票账户中的资金由两部分组成:(1)股票的当前市场价值。(2)股票基金账户中的余额。一方名下的财产不一定是个人财产。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对夫妻财产没有特别协议,离婚时一方名下的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应在夫妻之间平均分配。除非该财产被确定为夫妻的一方财产,否则该财产离婚不能主张分割。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