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婚姻能否离婚取决于法律是否承认其婚姻关系。因此,事实婚姻的离婚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1994年2月1日前可以同居并符合结婚实质性条件的,夫妻双方可以凭补发的结婚证或相关证明办理离婚,因为法律承认并保护夫妻关系。
2.不能离婚,但1994年2月1日后可以起诉终止同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能离婚,因为法律不保护这种关系,但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可以起诉法院终止同居。
3.不能离婚,也不能起诉终止同居关系。这种情况是指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要求的其他情况。此时,事实上,婚姻双方只能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而不能离婚或终止同居关系。此时,我们仍然需要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原则上,财产分割通常是一方的一半。当然,为了照顾女人和孩子,事实上,男人可能会得到更少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