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披露条例的实施时间为: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等方式披露主动披露的政府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政府信息咨询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咨询室、数据访问点、信息公告板、电子信息屏幕等场所、设施和政府信息披露。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披露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的政府信息,由保存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披露的权限另有规定的,由其规定。

相关法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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