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应当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离婚和再婚,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由于离婚终止了婚姻关系,由再婚组成的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可持续性,而是两种行为,它们是两种独立的婚姻关系。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在生效后属于个人所有,除非当事人自愿,否则在下一次婚姻关系中仍属于个人。再婚实际上是第二次婚姻,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再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特别约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日用品;

5.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同意,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当分别拥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本法第十七条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适用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的协议属于自己的,第三人知道协议的,应当清偿夫妻一方的财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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