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范围,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
(1)工资、奖金,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政策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的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知识产权收入;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一方或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和接受赠与而获得的财产。继承财产的收入是指取得财产权利,而不是实际占有财产。即使婚姻关系在终止前没有实际占有,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
(5)其他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以军人名义支付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应由部分夫妻共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