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赠与财产的转换不能随意撤销。离婚协议规定,共同财产归子女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了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礼物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是一种承诺协议。事实上,由于离婚协议的终止,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因此赠与财产的行为不能依法随意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受理。

本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离婚协议,并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二是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和财产分割协议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或附件,对离婚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离婚时,男女双方同意赠与财产。离婚登记后,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办理赠与财产的转让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带义务,并要求撤销赠与。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赠与的,违反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违反当代合同签订生效原则;三是恶意撤销赠与,实现离婚和财产占有的目的,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损害,增加法院诉讼,造成明显的社会负面影响。离婚时,男女双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这也是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如果一方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欺诈和胁迫,则不得依法变更和撤销。因此,被告李应无条件立即拒绝将财产转让给两个女儿,人民法院应当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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