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个人财产。所谓婚后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婚后拥有的财产和其他夫妻个人的独特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外,视为个人赠与子女。
(4)一方专用日用品。
(5)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的,应当包括从事职业、工作、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项财产;军人伤亡保险、伤残补贴、医疗生活补贴;个人补贴、个人保险、医疗、伤残、医疗保健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获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同意拥有个人财产。离婚时,一方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属于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照顾对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