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军事离婚条件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经军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这一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士兵离婚案件或者士兵离婚的,应当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后由政治机关处理,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必须经军人同意;军人不同意的,原婚姻基础和婚姻关系良好,非军人一方不重要,应当说服非军人一方,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者判决不得离婚;夫妻关系破裂,或者军人有重大过错,婚姻不能维持的,经调解无效,应当通过军队以上政治机关进行思想工作,调解或者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详细规定了一方有重大过错:第一,士兵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第二,士兵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抛弃家庭成员。第三,士兵一方有赌博、吸毒等坏习惯,这与一般的缺点和错误大不相同。如果他们被赌博、吸毒和其他坏习惯所感染,那将是他们家庭的一大不幸。第四,士兵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解释,非士兵对士兵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士兵一方为非文职士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管理法院也有特别规定。综上所述,士兵离婚和普通公民离婚需要协商,双方的财产、债务和监护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同时士兵离婚比普通离婚条件多,因此在处理时间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