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购买财产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七条规定: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地产,产权以投资者子女名义登记,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3)项的规定,视为只给子女的礼物,房地产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父母出资买房的房产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父母在婚前出资购买财产,一般视为对子女的个人礼物,父母不得索回。同时,该部分资产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当扣除财产价值的分割。但除夫妻共同赠与外,父母在婚前明确表示。

2.夫妻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赠与夫妻,父母不得索回。这部分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是,除非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是给其中一方的。

3.父母对子女的出资为借款,婚前借款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借款为婚后共同债务。当父母的出资不能证明是赠与还是贷款时,推定为赠与。

相关法条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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