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个人财产。所谓婚后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婚后拥有的财产和其他夫妻个人的独特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外,视为个人赠与子女。
(4)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5)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的,应当包括从事职业、工作、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项财产;军人伤亡保险、伤残补贴、医疗生活补贴;个人补贴、个人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医疗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获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同意为个人所有财产。离婚时,一方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属于一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照顾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