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是关系民生的重要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财产应当分割。应注意以下问题:
1.双方不能就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所有权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投标的,应当允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按照当事人的拍卖申请分割拍卖所得价格。
2.婚后,双方应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复。原拆迁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属于业主,增值部分属于另一方的份额,由业主折价补偿另一方;扩建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一方婚前租赁。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以一方名义登记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一方的除外。
5.离婚时,双方对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得判决所有权的所有权,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当事人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