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不公平的离婚协议呢?《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九条规定:男女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发现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撤销不公平的离婚协议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一方存在欺诈和胁迫,即如果一方在分割财产时没有欺诈和胁迫,法院不能撤销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所谓的胁迫,是指当事人或其亲属的生命;所谓的欺诈,是指离婚、欺诈、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裁;分割财产时,原则上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2.在时间上也有规定,即男女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一年内,如果超过一年,法院将不予受理。这是因为撤销权的排除期限为一年,从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一般在协议离婚中,如果在离婚后一年内,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将受理。当然,在诉讼过程中,也应提供证据证明夫妻财产分割存在。胁迫,以取消离婚夫妇之前的财产分割协议,然后重新分割实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