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双方尚未取得其居住使用的房屋的所有权,主要是因为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未支付全部购买款项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包括购买福利政策房屋、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即只取得部分所有权,主要包括夫妻双方按照福利政策以标准价格购买的共同房屋,即部分产权房屋。
上述两类房屋夫妻在离婚时有协议的,没有协议,分配有争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决房屋所有权的所有权,而应当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上述房屋完全所有权后,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