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二十条对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出了详细规定:首先,如果双方主张财产所有权并同意投标,出价高的一方可以通过投标获得财产所有权,并根据投标价格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其次,如果只有一方主张财产所有权,则主张一方取得财产所有权,双方协商确定财产价值,如不能协商确定,评估机构根据市场价格评估财产,财产所有权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双方不主张财产所有权,根据双方拍卖财产的申请,分割收入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