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离婚时共有房屋的分割应当按照下列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妇女和子女的权益。
2.夫妻共有的财产原则上要均等分割,具体处理也可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而有所不同。
3.夫妻不应分割使用的共同房屋,应当按照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妇女或者无过错方的原则给予一方所有。分割房屋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给予房屋一半的价值。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当照顾妇女。
4.婚姻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如果一方在婚前购买并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但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财产属于购买方,但需要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毕竟,贷款是在婚后一起偿还的。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起诉或者暂停案件的审理,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财产分析诉讼,然后根据财产分析的判决结果分割夫妻共同部分的房屋。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