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平等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即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分割共同财产,平等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的原则。这里的照顾不仅可以给妇女适当的财产份额,还可以将生活特殊需要的财产,如住房,分配给妇女。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3.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损害财产的有效性、性能和经济价值。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时,应尽可能分配给需要生产资料的一方。能够更好地发挥生产资料的有效性的一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时,应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专业的需要,以充分发挥事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割的物品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和有利的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割方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和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4.夫妻一方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损坏.损失,另一方不予赔偿。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是指当一方有过错时,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对无过错方分割财产。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操作,这一原则没有明确的结论。这主要取决于法官是否承认这一分割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