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后,夫妻双方或与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离婚前已取得完全产权。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所有人栏记载了一方或双方的名称。首先,夫妻双方就婚前和婚后财产达成协议;其次,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此类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可以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二十二条,父母结婚后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外,视为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对于父母的出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否则也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可以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2)婚后,夫妻双方或与父母共同出资抵押贷款购买房地产,离婚前未取得完全产权,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房屋所有人栏记录一方或双方的名称,首先,夫妻双方约定婚前和婚后财产;其次,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得判决房屋所有权的所有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前款规定的房屋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此类财产,法院一般不会对其所有权作出判决。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二十二条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