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调整了离婚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本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免费向受赠人赠送财产,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是,合同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根据《合同法》第187条的规定,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则应办理相关手续。
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的生效是在交付赠与物或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的。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的权利。任意撤销赠与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权利转让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不再作为赠与行为。赠与合同不符合赠与财产转让其权利的,赠与合同经公证,赠与合同具有社会福利、道德义务性质,可以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通过撤销赠与维护房屋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