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在再婚前投资购房,并以该方的名义登记,该房屋属于登记人婚前的个人财产,离婚时,该房屋属于登记人的个人所有。如果是再婚后买房,无论房屋登记人是夫妻,只要没有特殊的书面协议,房屋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夫妻一人半权益,离婚需要双方协议房屋的分割和分配。双方不能达成分割住房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第一百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
第一百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当分别拥有,共同拥有或者部分拥有,部分共同拥有。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二条、第一百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承担的债务,另一方知道该协议的,应当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地产以首付款支付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房地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一方,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产权登记一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款项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