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屋政策较强,各地都有相应的政策法规。但主要考虑的是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或人口。对离婚案件中存在的争议情况的分析如下:
1.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拆迁安置新房:如无房屋差价问题,夫妻名下无房屋变更登记,拆迁安置新房应为个人财产,因为财产的性质从根本上是婚前个人财产的演变。如有房屋差价,夫妻共同出资的差价,需要分析拆迁房屋的价值和整个新房屋的价的比例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以夫妻名义登记的,无论是否存在差价问题,都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房地产以一方父母的名义登记,婚后拆迁安置后以子女的名义登记的即《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婚前是一方租赁的公共住房,婚后拆迁安置:(1)需要考虑婚后拆迁安置是否存在投资问题,是否取得部分或全部产权,如果婚后共同投资,取得一定产权,这部分房屋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格给予一半价值补偿。(2)如果没有投资问题,但房屋拆迁后继续租赁,离婚时双方都有权租赁。与这部分问题有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中公共住房使用情况的回答。租赁的一些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计算。毕竟,不同城市的房价水平是不同的。同时,受房屋位置、交通和周边配套设施的影响,也会导致房价的不同。因此,在计算离婚标准时,应该区分夫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