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一方支付全部房款,取得房产证。在这种情况下,房产属于付款人的个人财产,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对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及其增值。
(2)婚前个人支付全部房屋款项,婚后取得产权证明,产权登记以个人名义确定为个人财产,因为根据婚姻法,财产既不是婚姻关系期间的新财产,也不是双方的生产、经营收入,本质上仍属于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产权证书以首付款支付人名义登记。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财产应被认定为首付款支付人的个人财产。但是,婚姻期间房地产增值部分的所有权存在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纠纷。笔者认为,增值部分房屋的业主应当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3)》规定的补偿原则进行。
(4)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取得产权证书,以首付款支付方名义登记的财产属于婚姻法解释(3)既没有确定财产为婚前个人财产,也没有规定为共同财产,但规定双方协议优先,否则法院可以判决属于产权登记一方。在这里,该规定使用了可以,而不是应该,这表明法院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财产的所有权。对于婚前抵押贷款,婚后共同偿还的财产偿还部分和增值部分的《婚姻法解释(3)》也明确规定,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本文只规定了补偿所坚持的原则和标准:根据财产状况和照顾子女、妇女权益,没有明确的具体补偿标准,给了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5)婚前共同出资买房或抵押买房,婚前或婚后取得产权证明,产权证明以一方名义登记,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婚前抵押,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离婚诉讼未取得产权证明,由于房屋产权尚未确定,根据婚姻法解释(2)的有关规定,法院将拒绝对房屋产权的所有权作出判决。
(7)婚前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除非以子女的名义给予子女和夫妻,否则视为父母给子女的个人财产。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财产,以投资者子女的名义登记的财产,是父母给子女的礼物,财产是夫妻的个人财产。无论夫妻如何离婚,如果此时有共同财产,则需要分割共同财产,包括共同财产的分割。那么,如果诉讼中的离婚财产属于谁呢?此时,离婚夫妇一般因财产分割而存在争议,法官在作出判决时,自然会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