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取得产权或者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无法协商的,人民法院不宣布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使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任何一方应当另行起诉法院。这些房屋包括当事人以标准价格购买的部分产权的房屋改造房屋和当事人购买的各种房屋,但在离婚时尚未办理产权。
2.一方在婚前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一方在婚前取得产权证明。无论是否支付了所有的购买款项,房屋产权都应归一方所有。即使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部分购买款项,也不会影响房屋产权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或赔偿这部分共同财产支付的购买款项。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