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屋政策较强,各地都有相应的政策法规。但主要考虑的是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或人口。对离婚案件中存在的争议情况的分析如下:
1.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拆迁安置新房:如无房屋差价问题,夫妻名下无房屋变更登记,拆迁安置新房应为个人财产,因为财产的性质从根本上是婚前个人财产的演变。如有房屋差价,夫妻共同出资的差价,需要分析拆迁房屋的价值和整个新房屋的价的比例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以夫妻名义登记的,无论是否存在差价问题,都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房地产以一方父母的名义登记,婚后拆迁安置后以子女的名义登记的即《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婚前是一方租赁的公共住房,婚后拆迁安置:(1)需要考虑婚后拆迁安置是否存在投资问题,是否取得部分或全部产权,婚后共同投资,取得一定产权的,这部分房屋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格给予一半价值补偿。(2)如果没有投资问题,只是房屋拆迁后继续租赁,离婚时双方都有权租赁。与这部分问题有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离婚案件中使用公共住房和租赁若干问题的答案。对于抵押贷款,如果在婚姻关系期间,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此时的贷款可以被视为双方的共同债务。然而,在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实际上将获得所有权,因此剩余的财产也成为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