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与XXX于19xx年5月1日在XX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自愿办理离婚协议,经双方协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财产分割关于房屋分割一栏,涉及房产共63套,其中50套归女方所有,13套归其20岁的女儿所有。存款分割中,100万元归男方所有。另外,一辆奔驰C180轿车归女方所有。债权及债务全部由女方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