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房屋产权以首付款人的名义登记,但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财产登记以首付款一方的名义,离婚财产属于登记一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分割登记的财产是有法律依据的。未偿还的贷款是为了获得财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因此在分割离婚财产时需要赔偿另一方。双方有财产所有权协议的,按照协议内容处理。
2.夫妻一方的父母在婚前全额购买房屋,并以子女的名义登记房屋产权。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子女购房,并以子女名义登记房屋产权的,属于登记人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登记的财产。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只支付部分购房款资助子女购房,剩余购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抵押偿还贷款,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将房屋归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姻共同偿还的贷款和房屋产生的增值,房屋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
3.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但房屋产权以一方名义登记。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经常发生。通常,在男人和女人结婚之前,为了取悦女人,男人会以女人的名义登记房产。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谁应该拥有房子?如何划分房子?相对而言,这种情况更麻烦。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有投资行为,或者另一方的投资属于赠与行为,法院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换句话说,离婚时,未登记方可以要求分割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其有投资,且投资不属于赠与,否则最终可能会赔钱。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