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3)夫妻要求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原因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让、变更、损害、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有义务支持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有不同的意图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第五条夫妻可以要求一方支付相关医疗费用,除水果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在第六条之前确定婚姻财产,在婚姻期间出售所有财产,赠与另一方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财产的,另一方应当撤销赠与财产。
第七条婚姻支付方为婚姻支付方,第一方父母购买的房地产,产权以投资者子女的名义登记的,按照第十八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有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房地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地产,产权以一方子女的名义登记的,房地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根据各自父母的出资共享,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非双方婚前不能签订合同,
离婚时,产权登记一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对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给予赔偿。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一方父母的名义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房屋,产权以一方父母的名义登记。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房屋时的投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借款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向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协议离婚未成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十六条夫妻之间的贷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协议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