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父母以婚前子女的名义购买的房屋,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外,应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
2.当事人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外,应当认定为赠与夫妻双方的赠与。根据高等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婚前出资视为赠与子女,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婚后出资视为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在实践中,还有另一种情况: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的钱是向父母借的,而不是父母的,并拿出借据证明。在这方面,法院的一般做法是首先看到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会对债权债务的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告诉另一方,在分割房屋的同时,他可以起诉借钱。
3.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外,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的赠与。
4.父母双方共同出资,全部或部分出资,产权以一方子女名义登记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地产可认定为双方根据父母的出资份额共同出资。
5.婚前父母支付全资,房屋以子女名义登记,或婚前父母支付首付,婚前仍由父母支付月贷款,这两种情况均属于父母支付全资。该房屋应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