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机动车超过批准载荷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批准载荷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提示:①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消除违法情况。②运输单位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处罚不改变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