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83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一年开始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颁布。
1988年,土地征用程序由土地建设单位直接向政府申请。经政府批准,土地使用单位集征收和使用于一体。这是基于20世纪80年代土地使用者直接征用土地并按规定由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规定。但现行土地使用政策是征收和使用主体的分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
41)和《国务院关于促进集约用地节约的通知》(国发〔2008〕3号)有关精神规定,即未使用的土地出让前,必要的前期开发应当完成,前期开发的土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出让。耕地一般由当地土地储备中心征用。
相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由当地土地储备中心缴纳,作为土地开发成本的一部分,体现在“招、拍、挂”的价格上;另一种方式是受让人缴纳耕地占用税。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均为建设用地,受让人取得的土地不属于“新征用土地”范畴。与土地储备中心相比,它是“新征用的土地”,征用土地的申请人一般是土地部门,而不是土地受让人。
据介绍,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深圳于1月26日发布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根据公告,深圳将房地产税(从价征收)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调整为每年一次,以降低纳税人的资本成本。调整前,深圳房地产税(从价征收)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四次,每年两次。
此前,纳税人从1月1日至15日、4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10月1日至15日,城市土地使用税从1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调整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 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 二,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