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的房屋。由于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搬迁安置户,此类房屋的销售不仅受法律法规的规范,而且受到当地政府相关地方政策的限制。因此,它与一般商品房交易大不相同。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重大市政工程搬迁居民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购买的中低价商品房。例如,黄埔江两岸的世博会拆迁。根据有关规定,被安置人取得该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后5年内不能上市。
3.另一种是房地产开发等因素的拆迁。拆迁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安置或代表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商品房(与市场价格相比)。与普通商品房相比,这类商品房没有什么不同。它们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无转让期限限,可自由上市交易。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
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