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总体规划,各阶段改造对象为:2009-2012年五保房一、二、三级危房主要改造;低收入家庭一级危房;困难房屋一级危房;一般家庭一级危房;茅草房;全县推广试点项目涉及的二、三级危房;2013-2017年,主要改造低收入家庭、困难家庭、一般家庭二、三级危房。
按照群众自建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的原则,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平均补贴标准为:(一)五保户一级危房,平均补贴2万元;(二)五保户二级危房,平均补贴0.5万元;(三)五保户三级危房,平均补贴0.3万元;(四)低保户一级危房,平均补贴2万元;(五)贫困户一级危房,平均补贴1万元;(六)一般一级危房,平均补贴0.5万元;(七)低保户、贫困户、一般二级危房,平均补贴0.3万元;(八)低保户、贫困户、一般三级危房,平均补贴0.2万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