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由法定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以法定形式实施。包括主体法律、法律、法律程序、法律形式等。
①主体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定国家机关在其职权内设定设定权和实施权。
②依法。
对公民和组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处罚。
③法定形式。
税务机关必须以法律形式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④程序法定。
税务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执行税务行政处罚。
(2)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是指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合法,行政处罚的实施应当适当,处罚决定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防止偏见,使当事人了解违法行为的性质,给予其辩护的机会。公开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处罚程序应当公开。
(3)基于事实的原则。
以事实为基础的原则,是指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基础。
(4)处罚相当原则。
相当的处罚原则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相当。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实施税收行政处罚,纠正税收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
(6)监督制约原则。
监督制约原则是指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两个方面的监督制约。一是税务机关内部的,如调查、证据收集和处罚决定分开,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取罚款的机构分开。现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报行政机关备案。二是税务机关外部的监督制约和司法监督,包括税务制度上下级,主要体现在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上。
(7)一事不二罚原则。
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