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借据、借据或合同等书面证据,可以证明债权和债务关系的存在。没有书面证据的,应当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证人证词或者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应当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地址;担保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地址。有担保协议的,应当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者担保条款。
(三)有抵押物的,应当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格、存放地点、保管人姓名等证明材料。
(4)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5)支付利息凭证,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证明,无利息协议,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债权人要求支付利息,到期或者未偿还的证据;私人贷款,债务往往不偿还,此时如何收取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