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性措施,是犯罪嫌疑人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手段,一般刑事拘留期为三天,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拘留期限至30天(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认为犯罪证据应当送检察院逮捕。
对于证据不足或情节明显轻微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解除刑事拘留,即释放,根据情况也可以给予行政拘留,即刑事拘留(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但有无罪释放的出路,不可能留下案件。
因此,只有刑事拘留才不会有案底。
三、刑事拘留期限。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期限为公安机关提交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之和。
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天。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至30天。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嫌疑人,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需要继续调查,符合保释候审、监视生活条件的,依法保释候审或者监视生活。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4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3天。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需要继续调查,符合保释监视生活条件的,依法保释或者监视生活。
综上所述,一般来说,刑事诉讼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4天。重大犯罪嫌疑人,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拘留期限最长为37天。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一条的规定,逃逸犯罪是指跨市、县的连续犯罪,或者在居住地犯罪后逃往外市、县继续犯罪;多次犯罪是指三次以上犯罪;合伙犯罪是指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
行政拘留、公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来说,行政拘留不是一种刑事案件,只是作为一种行政手段,一定程序,公安拘留是一种常见的情况,通常违反公安管理规定,将被判处公安拘留,不会留下案件。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第二条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