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对一次性发放给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的分割问题,既考虑军人的服役年限,又考虑双方结婚的年限,公平合理地处理,即将发给军人的上述费用按年份平均分成若干等份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余的部分为军人个人财产。具体的划分方法是:用人均寿命七十岁减去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算出军人自参军至七十岁的期间,把国家发给的一次性费用除以前面计算的期间,平均分为若干份,每一份所对应的份额即为军人自入伍后每年所应当得到的费用。

军人离婚是非常复杂的,夫妻双方身份的不同,管辖的法院也是不一样的,我们还要知道,即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所得的伤亡保险金、生活补助费等也依然属于军人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进行分割。要是你还有疑问,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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