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明对方是否确实下落不明是案件审理的重点,因为查明事实是确定案件是否适用缺席判决的关键。原告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案件决定的依据,因为无法质证。法官应当根据此类案件的特殊性,根据其权力进行调查和证据收集。除调查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外,还应当调查下落不明一方的近亲,因为如果一方不知道下落,它将与近亲保持联系。如果其近亲不知道其下落,则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定被告的下落不明。在程序中,应尽可能确保下落不明一方通过多种渠道获取通知其参与诉讼的信息。在发布公告时,应在下落不明一方直系亲属的住所张贴公告,防止原告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法院适用缺席审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