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不同意离婚,要求恢复婚姻的,法院不受理这种情况,要求当事人到原离婚登记机关解决。由于离婚证明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恢复婚姻的,应当按照登记程序办理。一方反悔的,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婚姻登记机关未发现欺诈、胁迫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请求。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不能后悔,因为离婚已经具有法律效力。

2.当事人对财产分割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受理。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都有效,但一方在离婚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者撤销。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无欺诈、胁迫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里的一年是拒绝期,一年以上的法院不予受理。

3.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子女抚养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无欺诈、胁迫或者无正当理由变更子女抚养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复婚登记】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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