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双方同意离婚,但不能就财产分配达成协议,法院将首先考虑无过错方。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属于个人。当双方都没有过错时,离婚时不会互相赔偿。但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

2.对于儿童的监护权,法院不会首先考虑是否作弊,而是如何首先考虑如何对儿童有益。当孩子不到两岁时,他们通常会优先由母亲抚养。如果谈判失败,法院将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原则确定儿童的所有权。10岁以上的法院还将征求儿童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赡养费,无固定收入按同一行业标准的适当比例支付赡养费,并有权探视。

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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