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出现了新的债务,如果能证实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双方承担,但是举债人不能证实的,则应当个人承担。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只有在法院将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内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才需要证明该笔债务并未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或者夫妻之间实行约定财产制且为债权人知道,也可以通过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来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此之外的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债务以及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用于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债务人均无需承担证明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债务分为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而在离婚的情况下,需要对属于共同债务的部分作出分割处理,至于个人债务的部分,不管是否有解除婚姻关系,仍然是由欠债的一方承担,除非另一方愿意主动承担偿还责任,否则债权人不得要求其配偶来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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